有了校方责任险受害学生如何索赔
|
|||
问:两名学生见老师没来上课,便相互嬉闹,乙不幸被甲用铅笔戳伤右眼。家长就赔偿问题多次找学校交涉。学校答复说,赔偿问题不用担心,学校都为学生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但学校搞不明白的是,受害学生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校方责任险是否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样,无论受害学生和致害学生是否有过错,先由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以内对受害学生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学校、受害学生和致害学生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山东高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法律研究员、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解立军:校方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人(注册学生)依法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上述发生在课堂上的这起学生伤害事故,应属于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在这起事故中,第三人即受害学生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的请求负赔偿责任,而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在下述情况下,受害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1.法律有直接规定。如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中,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2.责任保险合同中有约定。3.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已确定(如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赔偿金额),而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校方责任险中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的规定,故受害学生不能像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那样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只有当校方责任保险合同中有约定,或学校的赔偿责任已确定而学校怠于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受害学生才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如果校方责任保险合同中未约定受害学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学校的赔偿责任也未确定,那么学校应如何处理受害学生的赔偿和向保险人的理赔问题?首先,可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即学校和受害学生可以就学校赔偿责任的大小、数额等问题进行协商,并可通知保险人参加。如果就学校的赔偿责任、数额问题达成协议,且保险人同意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又在责任限额之内的,就可以按协议赔偿保险金;如果协议约定的学校的赔偿数额大于保险责任限额,保险人只需按责任限额赔偿保险金,其余部分由学校自己负责赔偿。如果就学校赔偿责任问题达不成协议,或虽然达成协议但是保险人不同意,这时只有在受害学生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学校才可以依据法院判决和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同时,也需要提请学校注意,在学校的赔偿责任确定之前,不要轻易向受害学生就保险赔偿责任问题作出许诺或者约定。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虽然校方责任险和交强险都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但两者在赔偿原则上有本质区别。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比例,在责任限额内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保险人均应在法定的责任限额内完全赔偿。可见,校方责任险不能像交强险那样,无论受害学生和致害学生是否有过错,先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学生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学校、受害学生和致害学生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正确的赔偿方法应当是先划分学校、受害学生和致害学生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确定学校对学生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然后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对于学校所承担的赔偿数额大于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学校自己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