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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体育训练时突然身亡,学校应承担责任吗?
作者:教育法律研究中心 李文 来源:新校长传媒 点击:1964次 评论:0


【案情摘要】

14岁的小雯是某中学初二学生和校田径队运动员。一次在学校组织的常规体检时,诊断出小雯心脏有杂音,学校医务室将体检报告单交给了小雯的班主任,班主任未引起重视。一天下午,小雯在参加田径队训练时,突然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学校急忙将小雯送往医院抢救,但小雯终因心脏病突发不治身亡。小雯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问:本案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

本案中学校知道小雯患有心脏病却未引起必要的注意,放任小雯参加高强度的田径训练,导致小雯在训练中突发心脏病身亡,学校没有尽到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小雯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所患疾病参加剧烈运动的危险性具有一定认知能力,却未加重视,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在具体处理时可适当减轻学校的责任。

【风险提示】

学校和老师应通过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和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学生是否具有某种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对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予以特殊关注和保护。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作者丨李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教育行业高级合伙人,蒲公英教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

更新:2018/12/28 6:19:05 编辑:fengy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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