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热议《规范》坦诚表达意见
改革开放30年来,关于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规定几经变更。
在1984年,教育部等部门颁发了第一部师德标准。后来,在1991年、1997年分别对其进行了两次修订。而2008年6月发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更是教育部历经4年酝酿和讨论的结果,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
一个多月以来,对《规范》的讨论成为热门话题,教育界乃至社会各界表现出极大热情,纷纷发表看法,积极献计献策。本来是一个行业性的议题,却引发全社会的热议,既反映了大众对师德问题的关注,更折射出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对下一代的关怀和对民族未来的期待。就《规范》的文本来看,现在的“爱国守法、敬业奉献、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新6条,无论内容还是文字,都有进步。既有继承,又有创新,体现出新时期教师的职业特点和要求,同时也增强了激励性、简明性、严谨性和针对性。
不应增加额外功能
但《规范》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除了第6条“终身学习”以外,前5条中的每1条均由提倡性和禁止性两部分内容组成。比如,第2条中的提倡性内容为“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禁止性内容为“不对工作敷衍塞责”,且不论“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与“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并不在同一层面上,(前者是高标准,后者是低要求,前者是师德理想与师德原则,后者是教师的工作职责和行为准则。)更为突出的是,前面提倡性内容与后面禁止性内容之间存在着矛盾。
试想,一位“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和“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的教师,怎么会对“工作敷衍塞责”呢?由此看来,与其说后面内容是对前面内容的具体化和操作化,不如说是矮化和降格。
目前的《规范》中,囊括了守则性的内容、法条式的律约、职责性的规定、提倡性的条款等。这样试图将什么内容都装进去,其结果是将道德问题法律化、行政化、复杂化。同时,也额外加重了《规范》的负载,反而降低了《规范》所应有的功能和效用。如何解决此种拼盘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区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职业道德要求和职业纪律规范这几个概念,对教师职业道德的领域做更详细的分析。
规范要有不同标准
近30年来,《规范》从最初的6条到后来的8条直至最近的6条,似乎随着时代的要求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且每删改或增加1条,都能说出很多充足的理由,但这样就文字改文字,总不免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始终跳不出既定思维的窠臼,且仁智互现、公婆各说,缺少客观而科学的依据。
因此,应在对国内外传统师德的思想精华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认真总结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师德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国外的,如美国的《教育职业伦理准则》等内容,并根据我国师德建设中出现的新特点,深入分析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底线性的一般规范和高标性的核心规范,及理想性的师德意识、师德愿望、师德观念和实践性的师德原则、师德要领、师德标准等具体内容,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提炼出具有高度概括性、简约性和普适性的师德规范要则和范本。
同时,考虑到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不同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应在师德规范总则的基础上制定分则,参照当年康有为在《大同书》里对幼儿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和大学教师提出不同师德要求的做法,研究制定分门别类的师德规范,从而形成一个总分结合、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相统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师德规范。
需要构建规范体系
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既不是法律问题,也不是纪律问题,而是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道德、纪律和法律都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但手段、方式及程度轻重有别。因此,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定位及合理分工,既相区别,又相衔接与配套,从而建构道德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三位一体的教师职业规范体系。
一方面,应从教师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出发,制定具有特定师德内涵的职业规范,以保持自身在内容和文字表述方面的理想性、原则性、激励性、提倡性等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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