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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谁之过?

作者:樊世钢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点击: 861 次 评论: 0

谭晓玉,1959年12月生,博士,任职于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理事。受理过数百例学校法律纠纷案件的咨询与调处。
  专业研究方向:“教育法律研究与咨询”、“儿童保护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主要论著:《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研究》、《中小学校园安全规程及安全教育》、《校园学生运动猝死与学校的法律责任》等。   

 

    编者按:随着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小学、幼儿园在学校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中遇到越来越多的法律难题。在处理校园安全、教师聘任、招生办学、学籍管理、后勤社会化、学生处分、校园暴力、学校资产等等问题上都可能引发法律纠纷。面对纷至沓来的法律纠纷,学校应该如何应对?从即日起,“基础教育专刊”开辟“以案说法”专栏,特邀我国教育法专家、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就中小学、幼儿园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活动中遇到的各类法律纠纷,以案说法,以法析案,解疑释难。

 

    违规施工,毛竹散落扎死学生,责任谁负?

 

 

【案例】

 

    一天中午时分,某中学操场上,预备班学生李某等五位同学正高兴地玩游戏,只听“哗”的一声巨响,在学校围墙外正施工的高空吊车上散落下十几根毛竹,其中一根正击中李某的头部,李当即不省人事。其他同学立即跑去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及闻讯的校领导立刻赶到现场,叫了一部出租车,将满头是血的李某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抢救。但由于伤势过重,李某不治身亡。

 

【评析】

 

    本案的责任应当由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即校外施工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危险源来自校园外部的建筑施工现场。学生在自由活动时间玩耍,没有做什么惹事生非的事,学生受伤纯粹是祸从天降。所以学生是无辜的受害者。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并且得知学生受伤后,学校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善后处理及时,所以学校无任何过错。致害人施工单位与学校操场仅一墙之隔,按照学校与建筑施工单位协商的规定,施工单位在中午(学生课间休息活动期间)不得施工。但工地某工人擅自操作,又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毛竹散落,砸死学生,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施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房建工地管理制度不严,工地发现某工人违规操作没有及时制止,应承担主要责任。  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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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更新:2006-12-5 6:25:15 编辑:fengy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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