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河南滑县某中学的班主任老师李军好心办成荒唐事,并受到刑事处罚。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滑县某中学三年级5班的女生寝室连续发生偷盗事件,校领导责成李军进行明察暗访,李军根据同学们提供的线索,锁定目标李红。李红平时不爱学习,在学生中的口碑较差。李军把李红叫到办公室进行盘问,李红拒不承认。鉴于李红系女生,不便搜查,李军大为恼火,就把李红滞留在办公室达数小时之久,命其交代盗窃“事实”。经群众报警,李红方得放出,李军则被公安机关传讯到案。
李军经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法提起公诉,现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学生寝室屡屡被盗,作为班主任老师的李军焦急、气愤乃在情理之中,调查询问也应当,但其行为不能越过法律规定。李军之行为已触犯刑法,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定的非法拘禁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如捆绑等;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他人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难以离开、逃走。法定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是一种持续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通常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但瞬间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因时间过短而难以认定为犯罪。
(文中人物系化名)